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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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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手机等各类固定、移动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事项分类核发。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二)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五)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六)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十七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来源:《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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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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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20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0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0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5391;(010)55565390;(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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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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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格式内容应包含题目、抬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正文、落款、日期; (2)申请书内容包含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 (3)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展开】 | 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展开】 |
二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的单位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简历另附页;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签字; (2)申办业务情况内容按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勾选;“播出节目内容”按实际业务情况,在相应位置填写“第**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项”。【展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展开】 | 【展开】 |
三 | 申请单位资质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展开】 | 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网站域名注册证书;与申请业务范围相对应的有关许可或备案文件,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ICP备案证书【展开】 |
四 | 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按拟开展的业务情况如实写明。【展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展开】 | 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的内容【展开】 |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类材料 | |||||||||
(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技术方案按拟开展的业务情况如实写明,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展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展开】 |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的内容,并提供网络宽带租用协议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展开】 |
六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制度类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包括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展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展开】 | 包括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展开】 |
七 | 编辑、技术人员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编辑、审核、技术人员列表说明,人数不少于20人,标明序号;可包括姓名、专业、从事岗位、从业经验等内容。【展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展开】 | 包括:人员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展开】 |
八 | 节目来源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根据申请业务情况选择提供,如申请自制节目服务类业务,可不提供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2)应提供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 (3)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应真实有效,授权事项清晰,并确保合同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展开】 | 如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展开】 |
九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展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展开】 | 【展开】 |
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2、非夫妻双方的房产,是否提供了经公证的同意申请人居住的声明。 3、租房合同是否明确了承租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或为其配偶。 4、非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所有的房产,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房产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居住的声明书。申请人租赁他人房产的,需提供经公证的自申请之日起租期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展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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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清晰准确 |
审查标准 1.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手机等各类固定、移动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事项分类核发。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二)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五)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六)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十七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来源:《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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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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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5个工作日 | 审查组人员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
审查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2.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5.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6.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8.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9.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两千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三十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10.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11.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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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
审查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2)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5)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6)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范、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两千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三十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9)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10)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3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发证人员 |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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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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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三年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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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副本)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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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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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发布并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展开】 |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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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0日发布,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部门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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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2016年4月25日发布,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是否允许有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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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
2、民营单位能否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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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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