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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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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保障及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7、运营规划。(三)筹备计划。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来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37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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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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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14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4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4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5359;(010)55565355;(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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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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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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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市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按样表填写,加盖区级广电行政部门印章【展开】 | 《关于加快推进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250号)》【展开】 | 【展开】 |
二 | 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可行性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关于加快推进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250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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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准确全面 |
审查标准 1.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保障及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7、运营规划。(三)筹备计划。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来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37号)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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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保障及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7、运营规划。(三)筹备计划。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来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37号)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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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查意见。不予设立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
审查标准 1.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保障及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7、运营规划。(三)筹备计划。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来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37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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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2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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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结果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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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3.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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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7〕2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审批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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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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