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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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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来源:《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2.申请人证照资质材料(原件副本、盖章复印件)、纸质备案申请,捐赠人同意书及调剂分配方案(附电子版)等资料齐全。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岛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岛后台05号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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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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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301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111023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11102301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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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区通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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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请人资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法人证书原件查验合格,在有效期内; 2.法人证书需要采用A4纸复印并与原件一致; 3.复印件要求签字盖章。【展开】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展开】 | 【展开】 |
二 | 调拨和调剂分配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⑴申请书加盖的公章清晰、完整; ⑵捐赠人同意书和调剂分配方案齐全。【展开】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展开】 | 附:1.捐赠人同意书;2.调剂分配方案。【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内容完整;签章清晰齐全。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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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予以受理,并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2、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具备捐赠人同意书和调剂分配方案的形式要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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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予以调剂分配和统计备案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关文件,对于同意备案的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名录,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责任义务.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2、对本地区接收捐赠数量及实际需求表述清楚; 3、有捐赠人同意调剂的书面意见,若无法联系捐赠者或捐赠者人数众多,需在指定媒体公示后无异议; 4、有完整的调剂分配方案且全过程可追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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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应急救灾捐赠款物审批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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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应急救灾捐赠款物审批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应急救灾捐赠款物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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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应急救灾捐赠款物审批表结果样表.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依据名称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第二十七条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调剂分配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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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物资的使用说明和方向以及数量、发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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