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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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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来源:《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2.申请人为具有救灾宗旨公益性民间组织且相关资质证照齐全(原件副本、盖章复印件);提供书面备案申请、相关物资分配使用方案等资料齐全。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岛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7358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岛后台05号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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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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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302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11102302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11102302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73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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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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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确认申请人为具有救灾宗旨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⑴核查法人证书原件的有效性,查验是否过期; ⑵ 法人证书需要采用A4纸复印并与原件一致; ⑶ 收取法人证书复印件3份; ⑷复印件要求申请公益组织签字盖章; ⑸收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展开】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展开】 | 【展开】 |
二 | 书面备案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⑴备案申请符合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活动范围; ⑵涉及公益性民间组织具备救灾捐赠职能; ⑶具备物资使用分配方案; (4)申请人签字盖章(原件1份)。【展开】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展开】 | 附物资分配使用方案【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签章完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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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不属于该范畴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为具有救灾宗旨公益性民间组织且相关资质证照齐全(原件副本、盖章复印件);2、备案申请内容填写完整,相关物资分配使用方案等资料齐全;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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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管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文件。对于同意备案的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名录,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责任义务。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为具有救灾宗旨公益性民间组织且相关资质证照齐全(原件副本、盖章复印件);2、备案申请内容填写完整,相关物资分配使用方案等资料齐全;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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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8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公益性民间组织提出的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登记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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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公益性民间组织提出的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登记表 | |
结果名称 | 公益性民间组织提出的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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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登记表.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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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0〕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备案管理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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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申请人为具有救灾宗旨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书面备案申请(附物资分配使用方案)(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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