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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北新桥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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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5-10级的,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可办理此事项。(来源:《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2.若需提供材料,则材料需齐全;若有需手工填写的,请填写完整、字迹工整。 3.若需提供申请材料,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4.提交申请材料上所载信息需要与提交的证件证照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民安街14号楼;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403843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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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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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7026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00702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007026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4009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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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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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网上申请无需提交材料,综窗办理需提交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内容无遗漏; (4)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填写完整,盖章清晰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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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申请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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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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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通过的,本事项办理成功;审批不通过的,本事项办理不成功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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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完成 |
无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完成 | |
结果名称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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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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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停工留薪期发放生活护理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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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的生活护理依赖等级确定发放标准,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未鉴定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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