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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bmfw.html?locationCode=110102000000&deptCode=1111010200003780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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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中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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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教委
110102000000

普通高中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到现场0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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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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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6007070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102000037807M3000105103007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受理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5.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内容填写无误。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6007070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行使内容:

受理与审查决定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根据幼儿园设置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结果:受理/不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5.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结果:通过/不通过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筹设批准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中小学幼儿园筹设情况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举办者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房产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 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等相关规定受理

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筹设批准书

结果名称:

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筹设批准书

结果样本:

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doc

有效时间:

三年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1.问:关于民办高中的设置标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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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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