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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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2.依据申请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森林防火条例。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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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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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52301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2763513760F3110523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2763513760F311052301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应急队伍建设科 | 委托部门 | 当地人民政府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8064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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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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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展开】 | 【展开】 |
二 |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表格填写完整、加盖公章; 2、所填内容合理。 3、无明显文字错误; 4、A4纸打印。【展开】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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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满足全部审查标准给予受理;不满足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不受理口头告知,并告知不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证明;2.申请人因扑救火灾造成误工损失或健康、财产损失的证明。【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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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5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依据审查标准审查后作出决定。 |
审查标准 1.核实申请人确实参加了森林火灾扑救;2.核实申请人因扑救火灾造成误工损失或健康、财产损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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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8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人民政府作出给付决定。 |
审查标准 1.将审查结果转报上级人民政府;2.筹措或落实资金。【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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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作出准予给付或不予给付决定。 |
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全部满足标准,制作准予给付审批表;不满足制作不予给付审批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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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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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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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决定书.docx |
有效时间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无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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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山林失火,救火者导致死亡,国家有没有相应补偿?有没有民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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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只能向政府要求支付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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