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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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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证件在有效期内,符合法定标准。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来源《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第2号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7-15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9409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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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朝我说”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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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08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5K0011701XK3000708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K0011701XK3000708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5094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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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初审后报市级终审,市级一站式办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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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各项内容与提交材料保持一致,申请人处需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本人签字,日期为申请日期 ,申请人地址需详细写到具体门牌号,邮编与申请地址相对应,联系人及电话填写准确、无误; 2.申请书需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申请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纸质、电子,原件1份; 5.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各项内容与提交材料保持一致,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本人签字并捺手印,日期为申请日期 ; 2.申请书需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申请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纸质、电子,原件3份; 5.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6.窗口提供。【展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展开】 | 【展开】 |
三 | 居民户口簿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3.能够体现父母子女关系,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4.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政府部门核发(公安局)。【展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展开】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政府部门核发(公安局)。【展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展开】 | 【展开】 | |
四 | 离婚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内容需写明直接抚养方; 3.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政府部门核发(民政局)。【展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照面清晰,真实有效;内容为针式机打资料,资料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 3.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政府部门核发(民政局)。【展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展开】 | 【展开】 | |
五、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时 | |||||||||
(一) | 证明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办理人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 2.纸质、电子,原件2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展开】 | 居民户口本不能体现亲属关系时提交【展开】 |
或公安部门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真实、有效; 2.纸质、电子,原件1份; 3.政府部门核发(公安局)。【展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展开】 | 居民户口本不能体现亲属关系时提交【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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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变更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收件: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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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标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3、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5、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且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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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变更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变更决定。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1、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发放《受理通知书》,并当场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2、 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当场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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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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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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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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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民委第2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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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2:00-13:30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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