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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区公安分局
外国人申请查询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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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110107000000

外国人申请查询犯罪记录

到现场1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专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6:3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下午12:00 - 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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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专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二层B区综合窗口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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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12367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896X3311200708400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受理条件: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外国人申请查询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记录,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180 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单位申请查询,由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来源:《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公通字〔2021〕19号 第一章 第五条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受理条件如下: (1)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性规定。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机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4)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180 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5)单位申请查询,由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参照复查流程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况复杂: (一)申请人身份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二)需要其他单位配合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当事人对调查核实拒绝配合的; (四)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情况的。(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专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二层B区综合窗口1-3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区公安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区公安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其他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复查后,确复查后,确有错误,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文书; 无错误,维持原结果。有错误,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文书;无错误,维持原结果。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立即办理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3、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

4、犯罪记录复查意见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外国人(个人)申请犯罪记录查询的

(一)、犯罪记录查询申请表(外国人)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本人有效的外国护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

1、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查询查过3次的(不含3次)

1、查询犯罪记录合理用途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五)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

1、犯罪记录复查申请表(外国人)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单位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

(一)、加盖单位印章的犯罪记录查询申请表(单位)应列明查询事由、被查询对象身份信息以及申请查询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款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单位介绍信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被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劳动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被查询对象的授权书(或委任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行政机关为开展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申请查询的,应提交犯罪记录查询公函列明查询事由、依据的法律条款、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无犯罪记录证明

结果名称:

无犯罪记录证明

结果样本:

无犯罪记录证明.png

有效时间:

三个月

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结果名称:

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结果样本:

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

结果名称:

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

结果样本:

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犯罪记录复查意见

结果名称:

犯罪记录复查意见

结果样本:

复查意见.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依据名称: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公通字〔2021〕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1.问:可以委托他人代查吗?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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