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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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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民政局(海淀区委社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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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到现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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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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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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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886283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0511004000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国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受理条件:

1.该事项不单独受理,与“为困境儿童发放生活费”合并办理。 2.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3.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二条)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8862834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儿童或其监护人填写的《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父母有关情况的下列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父母查找不到或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4)实际监护人非儿童父母的,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监护协议和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以及有关组织书面指定监护证明材料等)。
(5)儿童本人银行账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退回补正。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查标准】
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儿童或其监护人填写的《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父母有关情况的下列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父母查找不到或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4)实际监护人非儿童父母的,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监护协议和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以及有关组织书面指定监护证明材料等)。
(5)儿童本人银行账户。

办理结果:审查通过,核发补贴;审核不通过,不予发放。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儿童父母有关情况的下列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

(一)父母死亡的

1、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父母查找不到或失踪的

1、法院宣告失踪材料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预算。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 (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形式完整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调查,填写《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定。对通过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发放生活费;对未通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生活费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申请儿童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时,已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以内出具的儿童本人疾病诊断证明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的,仅需提交《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结果名称:

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txt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办发[2010]5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1.问:困境儿童生活费发放时间

答:符合条件的新增困境儿童,自通过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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