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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sso/pre?type=bjt&redirect=https://fuwu.rsj.beijing.gov.cn/jycy/bjdafwpt/dafw/dazc/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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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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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08000000

档案转递

到现场0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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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三层综合受理窗口;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上地分中心(北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大楼东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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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8940680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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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1.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职工或个人 2.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开展档案的接收、转递服务: (二)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接到转档手续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对符合转递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递。 对不符合转递规定的,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3.材料填写完整、签章齐全、真实有效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网上办理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三层北侧综合受理窗口;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大楼东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职工或个人

办理结果: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职工或个人
2.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签字、盖章齐全,真实有效
2.申请材料填写规范完整,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1.符合规定可办理档案转递;2.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档案转递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调档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单位委托存档的,还需

(一)、单位减少存档人员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三、委托办理的,还需

(一)、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档案转递

结果名称:

档案转递

结果样本:

档案转递办理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

视档案转递具体情况定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14﹞9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部门规章】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依据名称: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21﹞1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北京市档案局

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规范档案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接收、转递、利用、保管以及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

1.问:代办所需材料

答: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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