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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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承诺件
1111010800005769903110508046000
行政给付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公众号:北京民政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无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相关材料;
3、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通知补正。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申请的受理与决定,必要时应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
办理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发放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申请采暖救助个人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管字〔2006〕2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
特殊群体中征地超转人员、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其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为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其余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
特殊群体中优抚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住房补贴标准按离休干部生前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补贴。其余特殊群体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发放方式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由审核认定部门发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部分民政对象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民救发〔2006〕5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补贴标准
(三)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补贴;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三、申请审批程序
(五)街道(乡镇)民政科(或社保所)负责按申请受理渠道和审批结果,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补贴,并严格发放手续。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和低保家庭,应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审批当月起家庭采暖月份申领该项补贴。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节 采暖救助
第三十三条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采暖救助。
第三十四条 采暖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供热燃料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申请采暖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用自采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并发放采暖救助资金,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发放采暖救助资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农村地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农村地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京民社救发〔2018〕1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救助;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救助;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救助。
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救助;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享受。
1.问:在哪里受理
答:户籍地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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