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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中关村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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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来源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2.救助对象和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且无法获得支持和其他救助的;3.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期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4.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出现上述紧急情形,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也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1.家庭年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收入总和)扣除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后,其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3.对已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的人员。(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5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862942【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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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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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511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00051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000511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2589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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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1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核验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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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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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不涉及 | 不涉及 |
审查标准 不涉及【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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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2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给予临时救助 |
审查标准 符合“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事项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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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1、给予临时救助 |
无
给予临时救助 | |
结果名称 | 给予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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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给予临时救助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给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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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发放或现金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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