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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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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594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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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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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400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61363000104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61363000104006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859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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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859423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取得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三、符合管道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四、事故应急预案(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建设项目取得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三 | 符合管道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四 | 管道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备案事项申请及填表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为确保申请表格内容字迹清晰,建议采用电脑录入方式填写并打印,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三、申请单位名称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与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管道企业印发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通知文件及预案文本(原件1份,加盖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五、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使用A4纸,图纸等可使用A3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取得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三、符合管道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四、事故应急预案(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区级填写 |
审查标准 区级填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区级填写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2)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3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区级填写 |
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防护方案行政许可条件。(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规范、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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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区级填写 |
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防护方案行政许可条件。(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规范、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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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2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保护范围内公共工程采石爆破作业许可决定书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保护范围内公共工程采石爆破作业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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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石油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保护范围内公共工程采石爆破作业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保护范围内公共工程采石爆破作业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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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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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单位进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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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应为工程的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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