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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房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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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燃气房山有限责任公司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报装人员携带“用气申请”、“产权资料”(“小微工程”无需产权资料)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或项目所属区域公司进行报装。若用户选择电话或网上申报方式,北京燃气集团委派服务专员主动上门收取报装资料。 | ||
办理时间 | 1.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2.北京燃气房山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1.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43号报装报修大厅一层工程建设区综合窗口8号-22号;2.北京燃气房山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北大街43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010)81312718;北京燃气房山有限责任公司:(010)8936220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1.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43号报装报修大厅一层工程建设区综合窗口8号-22号;2.北京燃气房山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43号报装报修大厅一层【展开】 网上咨询: http://www.bjgas.com/【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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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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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85001000 | 事项编码 | TEFSRQ1111000100053112085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FSRQ1111000100053112085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燃气房山有限责任公司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43号 电话查询:(010)8936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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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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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用气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北京燃气集团官网下载或建设单位自备;若自备,必须有承诺合法建筑,内容真实、有效等字样; 2.建设单位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全称; 3.用气地址:详细写明用气地址到门牌号,与产权资料地址一致; 4.经办人姓名、证件号为必填项,填写正确; 5.证件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在身份证、护照、外国人永居证前方框内勾选,三者为并列关系,只能勾选一个; 6.委托设计单位为必填项,写明设计单位全称; 7.用气需求 (1)家庭用户:根据实际情况,在已入住、未入住、精装修前方框 内勾选,三者为并列关系,只能勾选一个;栋数、户数、设备数量按 实际填写; (2)商服用户:个数、就餐人数、营业面积、锅炉台数和吨位数按 实际填写,就餐人数与营业面积填写一项即可,商服用户的锅炉是不 用于采暖的热水锅炉或茶浴炉等; (3)采暖制冷用户:采暖制冷面积、设备名称、数量和吨位数按实 际填写,采暖制冷面积和锅炉吨位只填写一项即可; (4)生产用户:设备数量和吨位数按实际填写; (5)其他用户:按工程实际内容填写设备名称、数量和负荷。 8.预计用气时间:计划用气日期; 9.联系人签字:经办人本人签字; 10.联系电话:经办人手机号码; 11.申请日期:填写用气申请的日期,有效期为一个月,请在有效期内 申请办理燃气手续; 12.除需求按照实际填写外,其余均为必填项; 13.机打手填均可,不得修改涂抹。【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展开】 | 北京燃气集团官网下载或建设单位自备,“小微工程”仅需提供用气申请【展开】 |
二、用气建筑的产权文件(除“小微工程”外的其他工程需提供此项产权文件;产权证或同等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简称“绿通”)): | |||||||||
(一) | 产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政府部门核发; 2.产权文件中规划用途与报装用途相符; 3.项目地址和产权地址一致; 4.产权所有人和产权人一致; 5.产权所有人变更需提供变更说明,说明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6.产权文件附图、附件清晰;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 8.用气地址在产权文件附图范围内; 9.纸质复印件1份,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10.非产权单位报装时需产权单位在产权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产权单位授权**单位办理燃气安装事宜”字样,并在此字样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个人产权时产权人授权并在字样旁签字。【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展开】 | 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政府部门核发; 2.产权文件中规划用途与报装用途相符; 3.项目地址和产权地址一致; 4.产权所有人和产权人一致; 5.产权所有人变更需提供变更说明,说明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6.产权文件附图、附件清晰;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 8.用气地址在产权文件附图范围内; 9.纸质复印件1份,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10.非产权单位报装时需产权单位在产权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产权单位授权**单位办理燃气安装事宜”字样,并在此字样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个人产权时产权人授权并在字样旁签字。【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展开】 | 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展开】 | |
或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政府部门核发; 2.产权文件中规划用途与报装用途相符; 3.项目地址和产权地址一致; 4.产权所有人和产权人一致; 5.产权所有人变更需提供变更说明,说明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6.产权文件附图、附件清晰;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 8.用气地址在产权文件附图范围内; 9.纸质复印件1份,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10.非产权单位报装时需产权单位在产权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产权单位授权**单位办理燃气安装事宜”字样,并在此字样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个人产权时产权人授权并在字样旁签字。【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展开】 | 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展开】 | |
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政府部门核发; 2.产权文件中规划用途与报装用途相符; 3.项目地址和产权地址一致; 4.产权所有人和产权人一致; 5.产权所有人变更需提供变更说明,说明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6.产权文件附图、附件清晰;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 8.用气地址在产权文件附图范围内; 9.纸质复印件1份,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10.非产权单位报装时需产权单位在产权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产权单位授权**单位办理燃气安装事宜”字样,并在此字样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个人产权时产权人授权并在字样旁签字。【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展开】 | 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展开】 | |
或上一级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申请人自备,加盖上一级单位公章; 2.纸质原件1份; 3.产权清晰明确,不属于违章建筑; 4.单位名称、项目地址和用气申请一致; 5.注明“因产权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由本单位负责”内容; 6.不存在文字错误。【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展开】 | 加盖上一级单位公章【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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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报装登记表 |
审查标准 报装人员携带“用气申请”、“产权文件”(“小微工程”无需产权文件)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或项目所属区域公司进行报装。若用户选择电话或网上申报方式,北京燃气集团委派服务专员主动上门收取报装资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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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报装登记表 |
审查标准 对于报装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的项目,报装管理人员受理用户报装并将用户信息及用气需求等录入《报装登记表》,交建设单位确认。【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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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天然气报装登记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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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天然气报装登记表 | |
结果名称 | 天然气报装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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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报装登记表.docx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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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2010〕58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用气建筑产权属于A公司,A公司租给B公司,B公司办理燃气报装时需要提供双方租赁协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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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只需要在提交产权资料时需注明“产权单位授权**单位办理燃气安装事宜”等字样,并在此字样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
2、办理燃气接入手续在北京燃气集团的办理环节为几个,分别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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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分别是报装和通气。 |
3、天然气报装业务的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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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个工作日,申请资料合格立即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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