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275261375813113249183002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消防支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 ||
受理条件 | 1.已办理企业登记(含相应业务范围)、税务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社保登记。 2.经营场所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3.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9月底前,符合《指导意见》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所列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10个行业30个小类项目(项目须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的实行环评豁免管理,免于办理环评审批和备案手续。 4.要有与经营面积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贮存等场所及设备,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有相应的消毒、通风、防腐、防尘、防虫、废水处理以及存放垃圾的设备。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5.若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或【小餐饮店新办】请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点击法人服务登录-口令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网上办事-食品经营(经营面积大于150平米或经营面积在6-150平米之间且连锁))/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经营面积在6-150平米之间且非连锁),填写完成提交后,A4纸打印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6.直接接触即食食品的用水,应为净化水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属于备案类,不属于审批类;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登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填报,您可以登录网站:http://58.30.229.141/REG并根据网站指引办理完成此单一事项,申报成功后自行打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即可。建设单位所备案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选址不在禁止建设区域,建设运营中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要求;建设单位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您来到大厅现场办理,工作人员将会为您在大厅自助服务区提供现场指引。 8.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第四十条第115项:餐饮、娱乐、洗浴场所(简易低风险工程⑤除外),符合注释⑤“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不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不产生油烟、异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9.若申请单位涉及歌舞娱乐场所,需办理【新申请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0平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每个包厢、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10.申请主体为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11.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 12.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3.距离演出举办日期8个工作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综合受理窗口 14.申请单位取用自来水并安装一级水表(直接向自来水集团缴纳水费),或申请单位取用地下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需办理【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单一事项。办理前应当已实现用水分类计量。 15.【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属于可网办的单一事项,您通过网上办理更加省心舒心。如您经营场所面积大于300㎡且装修费用大于30万元,请在装修前自行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beijing.gov.cn/)申请【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装修完成后请自行登录上述网站,选择在线办事中的在线申报→住建委→市、区住建委,选择【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之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若您来到大厅现场办理,工作人员将会为您在大厅自助服务区提供现场指引。 16.①如您经营场所面积大于300㎡,并且经营场所涉及以下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需要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②如您经营场所面积不大于300㎡,并且经营场所涉及宾馆或以下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道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需要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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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2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制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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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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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5年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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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正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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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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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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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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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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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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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副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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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两年 |
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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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两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
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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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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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jpg |
有效时间 | 批准当年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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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照为电子证照。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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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本 .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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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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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展开】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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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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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二款,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二款,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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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第二款,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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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2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第一款,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第二款,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第三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第四款,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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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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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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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常字【201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展开】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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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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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展开】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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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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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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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展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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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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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厅字[2018]8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展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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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展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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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 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