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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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本事项适用于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审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已经批复。 4.《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来源:《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170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五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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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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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216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1551441507A3000164216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551441507A3000164216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五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717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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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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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填写完整无漏项,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且“名称”与公章一致,需盖公章位置无遗漏。 2、申请书中“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信息一致。 3、申请人需要手写签字。 4、申请表不能有空项、清晰完整齐全,无涂抹。 5、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应包括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对项目建设的要求、表述等有关内容。【展开】 | 《风景名胜区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文件及批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报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要求; 2、含有《xx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xx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 3、关于xx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批复; 4、拟建项目所在页码范围标注清晰、明确;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风景名胜区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风景名胜区内拟建项目的论证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纸及专家评审意见必须为原件。 2.材料清晰完整,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要求。【展开】 | 《风景名胜区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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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检查内容是否有明显文字错误,是否有缺页、漏页、缺项。2.检查是否覆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3.检查申请单位与申请表及批准文件中建设单位是否一致。 4.检查申请工程是否与批准文件中建设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检查内容是否有明显文字错误,是否有缺页、漏页、缺项。2.检查是否覆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3.检查申请单位与申请表及批准文件中建设单位是否一致。 4.检查申请工程是否与批准文件中建设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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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评审专家 | 评审意见 | |
审查标准 论证项目方案及论证报告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5个工作日 | 部门进驻人员 | 审批单 |
审查标准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选址方案是否经专家评审通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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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审批意见 |
审查标准 项目科学性和可行性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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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关于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关于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 | |
结果名称 | 关于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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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县级).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法律依据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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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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