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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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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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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平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下午17:30 - 18:00;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昌平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3号院2号楼一层综合受理室1-5号窗口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二层2-6号综合窗口
1.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5-10级的,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可办理此事项。(来源:《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2.若需提供材料,则材料需齐全;若有需手工填写的,请填写完整、字迹工整。 3.若需提供申请材料,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4.提交申请材料上所载信息需要与提交的证件证照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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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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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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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5-10级的,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可办理此事项。(来源:《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2.若需提供材料,则材料需齐全;若有需手工填写的,请填写完整、字迹工整。 3.若需提供申请材料,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4.提交申请材料上所载信息需要与提交的证件证照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昌平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下午17:30 - 18:00;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昌平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3号院2号楼一层综合受理室1-5号窗口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二层2-6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74132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昌平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3号院2号楼一层综合受理室1-5号窗口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二层2-6号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号昌平区人力社保局机关三层305室【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007026 事项编码 11110221696308627M3002014007026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1696308627M3002014007026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3号2号楼1层劳鉴中心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昌平就业”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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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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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填写完整,盖章清晰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网上申请无需提交材料,综窗办理需提交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内容无遗漏; (4)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填写完整,盖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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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
    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
    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的,本事项办理成功;审批不通过的,本事项办理不成功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
    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完成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完成
结果名称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完成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展开】

是否收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可以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
可以,单位在为工伤职工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前,需要提前采集工伤职工的银行信息,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待遇将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础,1-10级分别为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7、25、23、21、18、16、13、11、9、7倍。
3、工伤职工受伤当月单位未给缴费,补缴后,是否可以到社保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不可以,单位未及时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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