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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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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旧宫地区
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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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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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大兴区旧宫镇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大兴区旧宫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区旧宫镇旧宫新苑南区东门南侧100米;
1.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来源于:《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本市所有或承租的房屋采用集中供暖形式。 2. 采暖救助:本市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采暖救助。(来源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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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大兴区旧宫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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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9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来源于:《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本市所有或承租的房屋采用集中供暖形式。 2. 采暖救助:本市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采暖救助。(来源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大兴区旧宫镇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大兴区旧宫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区旧宫镇旧宫新苑南区东门南侧100米;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796049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旧宫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12号院11号楼;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2、3【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010)87969794【展开】

基本编码 110508094000 事项编码 11110224000087919A311050809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4000087919A3110508094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ggfw.mzj.beijing.gov.cn/uip/sdzc/ssoLogin?states=sdzc_2003_008
现场查询: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12号院11号楼,旧宫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2、3
电话查询:(010)87960494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镇(街)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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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真实有效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申请采暖救助个人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展开】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显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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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通知补正。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相关材料;
    3、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90个工作日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审查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申请的受理与决定,必要时应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结果名称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结果样本.txt
有效时间无时限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京政办发〔2015〕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在本市所有或承租的房屋采用集中供暖形式。 第六条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按照市民政部门规定的程序,携带供热采暖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申领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以下简称补助凭证)。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其住房、户籍信息、供热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程序重新申领补助凭证。【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五条 申请采暖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二)采用集中供热采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补助凭证;供热单位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补助凭证、供热采暖合同等证明材料减免采暖费。供热单位根据实际减免的采暖费向有关部门申领采暖救助资金。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京民社救发〔2016〕5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三、补助程序
(三)实施补助
1.符合条件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取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上述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
2.供热单位接到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交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应当对补助对象的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次年3月15日后),携带《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暖补助情况明细表》(见附件5),以及上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原件和供热采暖合同等材料,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3.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将供热范围内发生变化情况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热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把辖区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待遇变化情况告知相应供热单位。
【展开】

是否收费:

1、集中采暖补助到哪里申请
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救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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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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