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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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下午13:00 - 15: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综窗5-10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96723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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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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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4110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977F30001411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977F300014110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967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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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97301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要求,由区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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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有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或盖公章。 2、不动产权证须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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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核对申请表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申请表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申请表是否有自然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展开】 | 【展开】 |
二 | 参加活动信教公民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核对信息表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信息表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信息表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信息表是否有信教代表本人签名。【展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展开】 | 包括信教代表本人签名【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有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或盖公章。 2、不动产权证须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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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者申请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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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办领导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1)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申请。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2)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3)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4)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5)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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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7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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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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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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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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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宗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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