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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11110000000026833B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700201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7002
0
0eb1aa1d-23f3-46e5-af98-cbb5993469a5
4ceff9c6-4bc3-41f3-b71a-54441422438b
2
01
市教委
11000000000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提交章程修订案(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对章程内容修改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及章程修订申请书、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书,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来源:《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填写规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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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从处室、专家审查到会议审议通过。(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从处室、专家审查到会议审议通过。(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提交章程修订案(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对章程内容修改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及章程修订申请书、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书,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来源:《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填写规范,明确。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066:(010)5553005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05107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7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7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委托部门 政务服务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55530052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55530052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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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1、无法在首都之窗办事窗口办理的可联系综窗人员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规范、明确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学校章程修订核准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是否以学校名义提出申请并盖有学校公章;2.是否一事一申请;3.是否完整包括章程修订案、起草说明;4.如为其他单位主管的高校,是否具有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书。【展开】《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规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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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标准则受理,不符合标准则退回

    审查标准

    提交章程修订申请书。内容填写齐全,无错别字,无遗漏项。【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专家提交审核意见表

    审查标准

    对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审稿进行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8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标准则通过,不符合标准则要求学校重新申请核准。

    审查标准

    (一)程序合规
    1.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
    2.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3.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4.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5.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二)材料齐全:
    1.核准申请书(申请核准的请示);
    2.章程核准稿(修改章程还应附上修改对照表);
    3.对章程制定/修改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三)章程核准稿合法、适当、规范。^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网站下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官网http://jw.beijing.gov.cn/xxgk/xkbayssjygk/#huadong其他:综合窗口端发送电子版给学校

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结果名称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某某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教育部
依据名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展开】

是否收费:

1、经核准修改的章程还需要重新公开吗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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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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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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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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