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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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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提交章程修订案(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对章程内容修改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及章程修订申请书、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书,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来源:《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填写规范,明确。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66:(010)55530052【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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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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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5107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7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7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政务服务部门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3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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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5530052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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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学校章程修订核准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是否以学校名义提出申请并盖有学校公章;2.是否一事一申请;3.是否完整包括章程修订案、起草说明;4.如为其他单位主管的高校,是否具有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书。【展开】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规范、明确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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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则受理,不符合标准则退回 |
审查标准 提交章程修订申请书。内容填写齐全,无错别字,无遗漏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专家 | 提交审核意见表 | |
审查标准 对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审稿进行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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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标准则通过,不符合标准则要求学校重新申请核准。 |
审查标准 (一)程序合规1.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 2.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3.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4.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5.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二)材料齐全: 1.核准申请书(申请核准的请示); 2.章程核准稿(修改章程还应附上修改对照表); 3.对章程制定/修改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三)章程核准稿合法、适当、规范。^【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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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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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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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某某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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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经核准修改的章程还需要重新公开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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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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