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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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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 2、申请人已依法订立货物进出口合同。 3、申请人具有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必备条件。 4、申请人符合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燃料油进口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申请)。 5、申请人符合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 6、申请人符合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2024-2025年申请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二)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1、不符合上述所列申请条件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办公大厅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办公大厅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9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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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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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101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1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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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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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企业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企业需在商务部发布当年申请公告后提交申请材料; 2.企业申请报告内容需符合商务部公告要求; 3.企业申请报告需法定代表人手签字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盖章、法人签字【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2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展开】 |
三 | 货物进口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企业须提供完整有效的外贸合同复印件,必须有贸易双方盖章或者签字; 2.合同上主要信息是否与申请表一致: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值、币种、贸易国; 3.合同上中方公司名称是否与申请表上申请企业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展开】 |
或货物出口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企业须提供完整有效的外贸合同复印件,必须有贸易双方盖章或者签字; 2.合同上主要信息是否与申请表一致:合同号、商品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值、币种、进口国; 3.合同上中方公司名称是否与申请表上出口商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商务部公告为准。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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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即为受理,如企业提交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之其原因和应补齐的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条件符合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之其原因并退回企业重新申请。 |
审查标准 根据商务部每年公告的要求,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符合条件和企业,分别进行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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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商务部关于公布****年部分工业品出口企业名单及第*批出口配额的通知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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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商务部关于公布****年部分工业品出口企业名单及第*批出口配额的通知 | |
结果名称 | 商务部关于公布****年部分工业品出口企业名单及第*批出口配额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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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商务部关于公布年部分工业品出口企业名单及第批出口配额的通知.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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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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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第四十七条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第五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该事项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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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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