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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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民政局:工作日9:00-17:00;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年检申报后,如需领取纸质版年检结论通知书或加盖年检章,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86881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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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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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8005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11100800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111008005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民政局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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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586881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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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提交材料齐全有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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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金会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报告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填报内容完整,没有漏项; 2、填报内容如实、准确,不能虚报、谎报,不能出现逻辑错误或明显误填; 3、填报的有关内容符合字数要求,如工作总结和计划,不能字数过少; 4、必须有法人单位电子公章; 5、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的填报,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电子签章; 6、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展开】 | 在北京市民政局网站社会组织里面进行网上填写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展开】 |
二 |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电子原件1份;2、内容完整;3、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规定资质要求; 4、审计报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5、通过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网址提交。6、审计报告格式、内容、附件等需符合要求。【展开】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展开】 | 通过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提交【展开】 |
三 | 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电子原件1份;2、内容完整;3、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规定资质要求; 4、审计报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5、通过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网址提交。6、审计报告格式、内容、附件等需符合要求。【展开】 |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2020年5月13日)(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展开】 | 通过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提交材料齐全有效。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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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备,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备,退回补充。 |
审查标准 凡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基金会均须参加当年度的年度检查,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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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标准出具年检结论通知书或慈善组织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情况告知书;若发现不符合标准情况退回修改 |
审查标准 提交材料:1、年度工作报告;2、年度审计报告【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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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基金会年检结论通知书 2、慈善组织上年度接受监督检查情况说明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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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基金会年检结论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基金会年检结论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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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年检结论通知书) |
结果样本 | 基金会年检结论通知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慈善组织上年度接受监督检查情况说明 | |
结果名称 | 慈善组织上年度接受监督检查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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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慈善组织上年度接受监督检查情况说明) |
结果样本 | 慈善组织上年度接受监督检查情况说明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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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展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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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展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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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为何年检年报中时间项填写总不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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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年报中所有事项的时间填写都应在输入法英文状态“XX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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