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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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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接受救灾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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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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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后台05号
1.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第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十四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来源:《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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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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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接受救灾捐赠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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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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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5日内确认受理;1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决定指定后10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名录,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责任义务。(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5日内确认受理;1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决定指定后10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名录,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责任义务。(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第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十四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来源:《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后台05号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岛后台0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23005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742603767K2111023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742603767K2111023005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市区通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需核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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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拟指定人资质证照(副本原件、盖章复印件)、证明从事相关救灾捐赠方面的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从事救灾捐赠的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3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说明具有救灾捐赠宗旨职能; 2、有准确的单位名称; 3、复印件要求申请公益组织签字盖章。 4、出具证明从事相关救灾捐赠方面的材料(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5、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纸质版的原件。 6、该材料无固定格式,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展开】含电子版并加盖公章【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拟指定人资质证照(副本原件、盖章复印件)、证明从事相关救灾捐赠方面的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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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3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审查通过,予以批准;审查不通过,不予批准

    审查标准

    审查是否符合接受捐赠能力标准和主体资格【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指定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活动通知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指定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活动通知
结果名称指定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活动通知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指定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活动通知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展开】

是否收费:

1、什么情况下指定接受捐赠机构
发生自然灾害,需要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时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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