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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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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2.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庆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头沟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庆管理部:北京市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综合窗口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头沟管理部: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街道绿岛水岸36号楼底商03-4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2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咨询台(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咨询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燕山支行:房山区燕山迎风街1号咨询台;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咨询台;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3层公积金专区咨询台;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咨询台(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 132 号咨询台;怀柔管理部: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咨询台(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咨询台;密云管理部:密云县东源路31号咨询台;延庆管理部:延庆县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咨询台;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十八号咨询台;交通银行团结湖代办点: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十九号中青大厦咨询台(观光电梯上二层);建设银行雍和代办点: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B座418咨询台;中国银行丰台总部基地代办点: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三区5号楼1层北侧咨询台;北京银行芍药居代办点:朝阳区芍药居16号楼16-2-3咨询台;招商银行鲁谷代办点:石景山区玉泉西里一区二号楼招商银行2楼咨询台;工商银行富力城代办点: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1号富力城B座工商银行2层咨询台;工商银行苏州桥代办点: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1号楼工行2层咨询台;农业银行中关村南大街代办点: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西门二层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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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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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76008004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8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8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gjj.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窗口(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窗口;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燕山支行:房山区燕山迎风街1号窗口;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窗口;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3层公积金专区窗口;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窗口(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 132 号窗口;怀柔管理部: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窗口(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窗口;密云管理部:密云县东源路31号窗口;延庆管理部:延庆县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窗口;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十八号窗口;交通银行团结湖代办点: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十九号中青大厦窗口(观光电梯上二层);建设银行雍和代办点: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B座418窗口;中国银行丰台总部基地代办点: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三区5号楼1层北侧窗口;北京银行芍药居代办点:朝阳区芍药居16号楼16-2-3窗口;招商银行鲁谷代办点:石景山区玉泉西里一区二号楼招商银行2楼窗口;工商银行富力城代办点: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1号富力城B座工商银行2层窗口;工商银行苏州桥代办点: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1号楼工行2层窗口;农业银行中关村南大街代办点: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西门二层窗口 “北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北京公积金”APP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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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现场办理面签手续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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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备注: 1.“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对于离异的,除离婚证外也可提供离婚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对于需要申请组合贷款的,则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资料请按照银行商贷要求准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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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 4.核对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与个人贷款子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5.经查验无误后,需要将身份证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提供;有房屋共有人的,须每个共有人提供。【展开】 |
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军官证原件并扫描上传; 2.军官证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现役军人提供【展开】 | |
或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有身份证查看身份证,没有的先看临时身份证;属于军人的查看军官证、港澳居民查看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供护照的查看护照,查看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为本人身份证件; 2.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身份证件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4.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证件号码是否与公积金管理子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5.经查验无误后,将身份证件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提供;有房屋共有人的,须每个共有人提供。【展开】 | |
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有身份证查看身份证,没有的先看临时身份证;属于军人的查看军官证、港澳居民查看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供护照的查看护照,查看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为本人身份证件; 2.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身份证件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4.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证件号码是否与公积金管理子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5.经查验无误后,将身份证件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提供;有房屋共有人的,须每个共有人提供。【展开】 | |
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有身份证查看身份证,没有的先看临时身份证;属于军人的查看军官证、港澳台居民查看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供护照的查看护照,查看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为本人身份证件; 2.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身份证件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4.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证件号码是否与公积金管理子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5.经查验无误后,将身份证件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提供;有房屋共有人的,须每个共有人提供。【展开】 | |
二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的是否为本人户口本; 2.审核户口本的完整性以及户口本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3.如无户口本,提供户籍凭证的,需查验是否在有效期内; 4.经查验无误后,需将户口本本人页和变更页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户口本本人页及变更页。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提供;有房屋共有人的,须每个共有人提供。【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婚姻关系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是否为本人证件; 2.审核婚姻关系证件的完整性以及证件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军官证、警官证等办理婚姻关系证件的,若婚姻关系证件号与身份证号不一致,需身份证、户口本上姓名与婚姻关系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一致; 3.经查验无误后,将婚姻关系证件的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已婚者提供结婚证;未婚者不提供。【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婚姻关系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是否为本人证件; 2.审核婚姻关系证件的完整性以及证件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军官证、警官证等办理婚姻关系证件的,若婚姻关系证件号与身份证号不一致,需身份证、户口本上姓名与婚姻关系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一致; 3.经查验无误后,将婚姻关系证件的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离婚者提供离婚证件;未婚者不提供。【展开】 | |
或离婚民事判决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供婚姻关系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是否为本人证件; 2.审核婚姻关系证件的完整性以及证件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军官证、警官证等办理婚姻关系证件的,若婚姻关系证件号与身份证号不一致,需身份证、户口本上姓名与婚姻关系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一致; 3.经查验无误后,将婚姻关系证件的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离婚者提供离婚证件;未婚者不提供。【展开】 | |
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供婚姻关系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是否为本人证件; 2.审核婚姻关系证件的完整性以及证件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军官证、警官证等办理婚姻关系证件的,若婚姻关系证件号与身份证号不一致,需身份证、户口本上姓名与婚姻关系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一致; 3.经查验无误后,将婚姻关系证件的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离婚者提供离婚证件;未婚者不提供。【展开】 | |
四 | 购房首付款收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供的是否为本人此次贷款所购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收据; 2.确认购房首付款收据的完整性及与购房合同中的售房人名称及签章上使用的名称是否一致; 3.确认购房首付款收据上的房屋地址信息与购房合同等所载购房地址信息是否一致; 4.提供的购房首付款收据金额是否满足贷款政策规定; 5.经查验无误后,将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展开】 |
五 | 购房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供的是否为本人此次贷款所购住房的购房合同; 2.核对购房合同上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合同所载信息与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信息是否一致,确认借款申请人为贷款所购房屋购房人之一; 3.审核购房合同的完整性,包括是否有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 4.核实购房合同网签的真实性; 5.经查验无误后,将记载购房合同买卖双方信息、抵押信息、所购房屋地址、项目名称、面积、总价、付款方式、双方签章等信息的关键页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购房合同正本,样式参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合同示范文本【展开】 |
六、在购买二手房情况下还需提交: | |||||||||
(一) | 卖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身份证件(包括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是否为本人身份证件; 2.确认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身份证件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4.经查验无误后,将身份证件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二手房卖方身份证件【展开】 |
七、若借款申请人是离退休职工,还需提交: | |||||||||
(一) | 离休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供的是否为本人的离、退休证书; 2.离、退休证书的完整性及离、退休证书上的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3.经查验无误后,将离、退休证书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展开】 |
或退休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供的是否为本人的离、退休证书; 2.离、退休证书的完整性及离、退休证书上的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3.经查验无误后,将离、退休证书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展开】 | |
(二) | 账户交易明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供的是否为本人的银行流水单; 2.是否为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流水记录; 3.银行流水单是否有银行印章及其它信息的完整性; 4.经查验无误后,将银行流水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离退休职工申请贷款当月或上一个月记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发放记录的银行流水单,离退休职工提供。【展开】 |
八、若借款申请人是异地缴存,还需 | |||||||||
(一)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供的是否为本人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2.核验《证明》上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填写信息是否完整; 3.是否有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4.是否在有效期内; 5.需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致电核实真实性; 6.经查验无误后,将《证明》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异地缴存借款申请人提供。【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备注: 1.“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对于离异的,除离婚证外也可提供离婚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对于需要申请组合贷款的,则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资料请按照银行商贷要求准备。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后决定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决定后即时办理并出具业务凭证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人符合审核条件;2.材料信息已逐一核对,同办事指南材料清单一致;3.每个材料均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 |
结果名称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
---|---|
结果文书类型 | 合同 |
结果样本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021版).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具备何种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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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曾经缴存过住房公积金;2.借款申请人须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付所购住房的房款;3.借款申请人夫妻名下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4.借款申请人夫妻名下已有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及本市住房情况,分别对应以下政策:(1)适用于首套房贷款政策: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含政策性贴息贷款,下同)且在本市无住房。(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适用于二套房贷款政策:①全国范围内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②在本市仅有1套住房;③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在本市有1套住房。(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予贷款:①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②全国范围内有2笔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同时,对于离婚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含)以后的借款申请人,在离婚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
2、什么情况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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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未缴存住房公积金;(2)虽缴存,但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符合要求;(3)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4)全国范围内有2笔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含政策性贴息贷款);(5)所购住房有纠纷或经查封的;(6)不能提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7)非购房人不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子女购房,不能由父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3、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以自由选择经办网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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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十个远郊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代办点办理。 |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还清能否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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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再次申请。 |
5、有一套住房,想再买一套,是否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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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申请人夫妻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经办部门将根据借款申请人夫妻名下的住房及贷款情况进行核定,并按以下不同情况适用贷款政策:(1)借款申请人夫妻名下在本市有一套住房记录,均没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含政策性贴息贷款),此种情况按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2)借款申请人夫妻名下在本市有一套住房记录,同时存在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此种情况按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
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核时,夫妻中的一方不符合条件,是否影响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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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有一方满足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核定贷款额度时不考虑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一方的收入。 |
7、原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到北京来工作,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缴存时间时,是否可以包含异地的缴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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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在北京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
8、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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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担保、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加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对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完成所购住房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若购买的是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如对该项目也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并与开发企业签订了阶段性担保协议,应协调开发企业向个人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同等的阶段性担保;受托银行未与开发企业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阶段性担保。 |
9、在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京外购房,是否可以在北京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该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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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外购房不能在北京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京外购房可以凭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购房所在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购房所在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准备贷款资料并办理贷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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