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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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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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122342000106106002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14(工作日)
5(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按照申报材料标准及要求提交。
办理结果:接收申报材料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不予通过并告知理由。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六条,《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办理结果:1、符合审查标准的,拟写准予许可审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审定人员。2、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拟写不予许可审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审定人员。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符合《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六条,《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办理结果:1、符合审查标准的,写通过专家评审意见。2、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写不通过专家评审意见。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①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有合格证;
②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③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④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⑤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结果:1、符合审查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3、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副本) 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许可专家评审通知书 5、实验动物许可证专家现场评审意见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一)、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质量检测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标注人流、物流、动物流)(可容缺后补)
(四)、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应急管理制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包含废弃物处理协议)
(五)、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制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包含福利伦理委员会人员任命书)
申请材料总要求: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样本: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有效时间:
五年
不收费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发布号令(文号):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
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
1.问:个人想购买实验动物去哪里?
答: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2.问:实验动物设施在外地可否在北京提出许可申请?
答:向当地申请,该许可按照行政区划分,进行属地管理。
3.问: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封面申请日期需要填写吗?
答:不需要。
4.问:实验动物许可证到期,如何办理新的许可证?
答:材料同初次办理一样;检测报告要求提供动态检测报告;现场许可证评审时,除检查实验动物设施、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外,还要查看五年的工作记录。
5.问:领取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需要收回旧证吗?
答:需要交回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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