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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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来源: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申请与受理: (1)办理规划验收请通过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其中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在窗口申报时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及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服务窗口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齐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内含“简建居字”的城镇居民建房的规划验收,请通过社会投资简低低风险“一站通”服务系统平台(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slre/index)申请办理,无须参照本指南。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3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7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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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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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1203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2501044P311071203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2501044P311071203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gwxxfb/cxghghlgs/ghlg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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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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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申请人到服务窗口申报工程规划验收时,窗口工作人员请收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原件1份,并告知申请人,待规划验收审查结束后,对验收合格的,行政机关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上加盖规划核验专用章后,退还产权人(申请人);(2)委托代理人申报规划验收的,窗口工作人员请收取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当场核对受托人身份证,经核实与受托人本人无误后,对身份证进行复印留存,将身份证原件退还本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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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设项目规划核验(土地核验)事项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表单使用正确,申请表内容填写准确齐全,涉及事项勾选“√”,不涉及事项勾选“×”;申请表中事项内容必填,不涉及事项内容填写“无”。申请人应为全部共有产权人, 1.(共有)产权人应与本核验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有)产权人一致; 2.(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填写准确,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规正清晰; 3.房屋建设基本情况中规划验收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无错别字。 4.申请表为原件1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展开】 | 【展开】 |
二、产权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 | |||||||||
(一) | 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信息填写完整; 2. 内容真实,有效,无错别字;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所列各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展开】 | 【展开】 |
三 | 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竣工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测量成果报告书加盖测绘单位测绘专用章。 2.竣工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完整,每页加盖测绘成果专用章。 3.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原件。 4.材料齐全,材料真实有效,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展开】 | 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展开】 |
四 | 产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展开】 | 【展开】 |
五、房屋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房屋二层(含)以上及整体院落改造的 | |||||||||
(一) | 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图纸1套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自备,材料齐全,信息填写完整, 2..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图纸1套 3.竣工图纸包括:(1)竣工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等各1份;(2)图纸为蓝晒图,按A4规格竖向折叠并装订成册;(3)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展开】 | 竣工图纸包括:(1)竣工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等各1份;(2)图纸为蓝晒图,按A4规格竖向折叠并装订成册;(3)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申请人到服务窗口申报工程规划验收时,窗口工作人员请收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原件1份,并告知申请人,待规划验收审查结束后,对验收合格的,行政机关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上加盖规划核验专用章后,退还产权人(申请人);(2)委托代理人申报规划验收的,窗口工作人员请收取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当场核对受托人身份证,经核实与受托人本人无误后,对身份证进行复印留存,将身份证原件退还本人。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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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服务窗口现场(或通过网络http://103.83.47.19/web/start/index.html#/user/login)提交申报材料。 (2)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服务窗口予以受理(其中属于通过网络提交申报的,通过网络告知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正式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网络申报,告知申请人应如何完善申报)。(3)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现场申报,服务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齐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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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合格告知书)、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不合格告知书) |
审查标准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备,符合办理标准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合格意见;不符合办理标准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不合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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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合格告知书) 2、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不合格告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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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合格告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合格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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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规划核验(验收)合格意见(城镇居民建房).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不合格告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不合格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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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规划核验(验收)不合格意见(城镇居民建房).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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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 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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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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