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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1110105000029268Y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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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1
朝阳区司法局
110105000000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7号1007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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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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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ttp://sfj.beijing.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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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30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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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北京市司法局承诺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北京市司法局承诺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7号1007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591382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7号1007【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2105000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29268Y30001121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5000029268Y300011210500003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站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fj.beijing.gov.cn/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对区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交回律所许可证原件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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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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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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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使用A4纸;所有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加盖总所公章【展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展开】
清算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齐备【展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展开】
清税证明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展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展开】
报刊公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北京市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将报头、公告剪下贴于A4纸上【展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北京市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将报头、公告剪下贴于A4纸上【展开】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齐备【展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使用A4纸;所有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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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5个工作日区局审批人员受理

    审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4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审查。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出具准予注销的决定。

    审查标准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个工作日系统自动发放

    1、关于同意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sfj.beijing.gov.cn/

关于同意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结果名称关于同意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关于同意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发布号令(文号)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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