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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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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一)为与民族宗教事务有关的特定业务而设立; (二)民族宗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冠以特定民族、宗教类别称谓; (三)以宗教文化知识宣传、宗教专门领域研究为目的设立的,应先征得本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的同意。 (四)本市五大宗教团体共同发起成立的,由市民族宗教委受理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由五大宗教中部分宗教团体发起成立,或者由区宗教类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人士发起成立的,由各区民族宗教部门受理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五)由两个本市民族类社会团体共同发起成立的,由市民族宗教委受理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由一个本市民族类社会团体发起成立,或者由区民族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族界人士发起成立的,由各区民族宗教部门受理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丰台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民族宗教管理科:(010)8365610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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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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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06028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675465637253110106028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675465637253110106028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电话查询:(010)83656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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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由区级相关组织提出的申请由区级受理,由市级相关组织提出的申请由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审批处办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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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民族宗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申请书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申请书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申请书是否有自然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二 | 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核对变更事项的决定与其他材料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决定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决定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决定是否有自然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三 | 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核对书面意见与其他材料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书面意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书面意见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书面意见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四、告知方式办理 | |||||||||
(一)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符合法律规定和形式【展开】 | 告知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告知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一)为与民族宗教事务有关的特定业务而设立; (二)民族宗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冠以特定民族、宗教类别称谓; (三)以宗教文化知识宣传、宗教专门领域研究为目的设立的,应先征得本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的同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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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前审批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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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前审批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前审批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 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展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展开】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第一款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展开】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第一款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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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材料可以刻盘提交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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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U盘也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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