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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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三级实验室,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即时备案 | ||
办理时间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92727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咨询窗口1号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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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北侧建议投诉区【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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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304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7000067926R311101304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7000067926R311101304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0号 电话查询:(010)81927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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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192727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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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自备 ,材料真实有效,材料齐全,信息填写完整 2.内容真实,有效,无错别字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所列各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16〕10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人自备,内容真实,有效,完整,无错别字。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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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材料齐备的接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接收。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完整。材料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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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备的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完整。材料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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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材料齐备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备案。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完整。材料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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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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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备案 | |
结果名称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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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备案结果告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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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三级实验室,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带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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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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