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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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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全市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必要时,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同一个举报内容被多人多次举报,只奖励最先举报人。 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举报内容的,奖励自行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5、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应急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应急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路15号青龙桥办公中心A区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611220;(010)8343084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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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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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823001000 | 事项编码 | TE1234567890152783311082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2345678901527833110823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343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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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840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和重大事故隐患者的有功人员发放奖励金。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该事项为举报事项,需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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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展开】 | 本人【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与本人核实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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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受理;(2)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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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核准;(2)不予核准。 |
审查标准 核实申请人身份后与奖励金发放名单进行比对,核实无误后给付现金,领款人签字确认收讫。【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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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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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结果名称 |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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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领取发放表.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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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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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应急规文〔202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四条:受理举报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九条: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20%比例上浮。 第十二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展开】 |
【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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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应急〔2020〕6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 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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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安监总财〔2018〕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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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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