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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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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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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8:00;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区336室
一、举报事项符合以下奖励范围: 1.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来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京人社督发〔2022〕50号第五条) 2.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来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京人社督发〔2022〕50号第六条) 3.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来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京人社督发〔2022〕50号第七条) 4.举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三)社会保险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来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京人社督发〔2022〕50号第八条) 二、举报事项不涉及自身权益;存在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具体的违法违规线索或有效证据。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已受理或已办结事项,且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不属于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属于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事先掌握主要事实、证据的事项;不属于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四、举报人原则上应为实名,如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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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实施。(三)奖励审核。同级监督机构应当在案件办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奖励事项的审核,区级监督机构审核后将结果反馈查处部门,并通过信息系统报市级监督机构备案。(四)结果告知。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的举报奖励事项,由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案件查处部门在举报事项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告知其案件办结情况并询问举报人是否申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款。对拟领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以适当方式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拟申请奖励款项的,应于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款方式。(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实施。(三)奖励审核。同级监督机构应当在案件办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奖励事项的审核,区级监督机构审核后将结果反馈查处部门,并通过信息系统报市级监督机构备案。(四)结果告知。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的举报奖励事项,由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案件查处部门在举报事项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告知其案件办结情况并询问举报人是否申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款。对拟领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以适当方式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拟申请奖励款项的,应于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款方式。(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一、举报事项符合以下奖励范围: 1.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来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京人社督发〔2022〕50号第五条) 2.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来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京人社督发〔2022〕50号第六条) 3.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来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京人社督发〔2022〕50号第七条) 4.举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三)社会保险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来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京人社督发〔2022〕50号第八条) 二、举报事项不涉及自身权益;存在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具体的违法违规线索或有效证据。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已受理或已办结事项,且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不属于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属于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事先掌握主要事实、证据的事项;不属于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四、举报人原则上应为实名,如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办理时间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8: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区336室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50651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区336室【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110811007000 事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110811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110811007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第三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实施。(一)案件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办结后,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评估案件是否符合举报奖励申领条件。(二)奖励申请。初步评估后,对于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和申领条件的,案件查处部门应及时填报《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附案件资料及时移送同级监督机构。(三)奖励审核。同级监督机构应当在案件办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奖励事项的审核,区级监督机构审核后将结果反馈查处部门,并通过信息系统报市级监督机构备案。(四)结果告知。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的举报奖励事项,由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案件查处部门在举报事项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告知其案件办结情况并询问举报人是否申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款。对拟领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以适当方式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拟申请奖励款项的,应于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款方式。举报人明确拒绝举报奖励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五)奖金发放。区级监督机构及时将举报人提交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市级监督机构。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监督机构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需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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