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通州区中仓街道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源:《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2.申报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要求。 3.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路10号院26号楼底商一层(退休申报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518781【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7004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74B3002014007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74B3002014007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518781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事项栏,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写 明提出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申请并签字。用人单位申请的,应 注明【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展开】 |
受伤害职工一寸免冠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工伤证【展开】 | 正面,彩色,原件1张【展开】 | |
二、劳动关系材料 | |||||||||
(一) | 劳动关系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被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人事证明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展开】 |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材料【展开】 |
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展开】 | 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分包合同【展开】 | |
三 | 受伤后医疗诊断证明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或职业病诊断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展开】 | |
四、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 | |||||||||
(一) | 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清晰。【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展开】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
受委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
受伤害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
事故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
受伤害职工的相应病历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
五、受伤害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 | |||||||||
(一) | 受伤害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受伤害职工的相应病历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
六、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交 | |||||||||
(一)、工伤职工近亲属申报的 | |||||||||
1 | 职工与其近亲属关系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二)、工会组织申报的 | |||||||||
1 | 单位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三)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受委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
受伤害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
受伤害职工的相应病历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
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
(一) | 伤害事故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受伤害事故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展开】 |
八、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 | |||||||||
(一) | 伤害事故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受伤害事故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展开】 |
(二)、涉及“加班加点”的另需 | |||||||||
1 |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受伤害事故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展开】 |
九、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
(一) | 意外伤害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受伤害事故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展开】 |
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受伤害事故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展开】 | |
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患职业病的” | |||||||||
(一) | 职业病诊断材料(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展开】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展开】 | 【展开】 |
十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 | |||||||||
(一) | 伤害事故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受伤害事故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展开】 |
或下落不明的事故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展开】 | |
(二)、涉及用人单位组织或指派参加活动的 | |||||||||
1 | 相应活动材料(如活动方案、通知通告、日程安排)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展开】 |
(三)、涉及因工外出的 | |||||||||
1 | 外出材料(如单位领导批示、邀请函、差旅报销、接待单位出具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展开】 |
十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 | |||||||||
(一) | 责任认定的法律文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展开】 |
(二)、涉及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 |||||||||
1 | 出行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情况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如单位考勤制度、出行路线、居住地信息【展开】 |
十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
(一) | 医疗机构抢救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医院抢救记录和诊断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展开】 |
十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
(一) | 相关单位出具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抢险救灾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展开】 | 【展开】 |
十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革命伤残军人证真实有效。【展开】 | 《工伤保险条例》【展开】 | 【展开】 |
旧伤复发诊断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展开】 | 《工伤保险条例》【展开】 | 【展开】 | |
十六、职工死亡的 | |||||||||
(一) | 死亡证明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工伤保险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源:《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2.申报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要求。 3.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完整,通过初审;材料不完整,通知补正。 |
审查标准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源:《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2.申报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要求。 3.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予以受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源:《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2.申报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要求。 3.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2、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无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工伤认定到哪里申报? |
---|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