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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顺义区北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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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受理条件:1.档案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劳动力申请开具档案证明时,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其他管理与服务开具证明]记载开具证明的内容,同时打印《失业人员证明信》。(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4号,第八节);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在街道保管的;3.申请人诉求清晰;4.人事档案有相关记载。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中午11:30-13:00;晚17:00-17:30,周六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府前街1号政府西院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142132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府前街1号政府西院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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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府前街1号综合窗口5号【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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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11259006 | 事项编码 | 11110110000093518W5112011259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0000093518W5112011259006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府前街1号综合窗口2号 电话查询:(010)6142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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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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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原件仅供现场查验,是否为本人身份证件【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4号)第八节 街道(乡镇)日常管理,档案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劳动力申请开具档案证明时,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其他管理与服务开具证明]记载开具证明的内容,同时打印《失业人员证明信》。【展开】 | 【展开】 |
二 | 失业人员开具证明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原件1份、诉求清晰、有本人签字。【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4号)第八节 街道(乡镇)日常管理,档案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劳动力申请开具档案证明时,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其他管理与服务开具证明]记载开具证明的内容,同时打印《失业人员证明信》。【展开】 | 经本人签字【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请或不申请 |
审查标准 申请人向档案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具证明申请(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4号,第八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诉求是否清晰(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4号,第八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审核人 | 办理或不办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诉求是否清晰;2.是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3.人事档案是否在本机构保管。(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4号,第八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失业人员证明信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失业人员证明信 | |
结果名称 | 失业人员证明信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开具证明服务.docx |
有效时间 | 以证明内容为准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劳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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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劳就发[1996]17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就业、升学、参军及户口转出原区(县)或本市,区(县)劳动部门均应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失业人员升学、参军后,有关单位分别持《入学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二)失业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持区(县)劳动局盖章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办理提取档案手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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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登记失业人员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地变迁的,应向原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附件8)、户口变迁证明或常住地居住证明材料。原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迁出手续,新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迁入手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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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调整的相关内容(一)将《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及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和常住地居住证明材料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附件1)。【展开】 |
【规范性文件】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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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顺劳社字〔2008〕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节 街道(乡镇)日常管理,档案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劳动力申请开具档案证明时,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其他管理与服务开具证明]记载开具证明的内容,同时打印《失业人员证明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居民身份证是否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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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仅供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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