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鉴定单位应当向所有权人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加固价值评估及抗震设防建议。抗震鉴定报告应当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地震部门备案。(来源: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201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二、材料基本要求: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需提交以下材料:建设工程抗震鉴定报告。 | ||
办理时间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62866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109100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76553376573111091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7655337657311109100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应急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628662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具有资质第三方鉴定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抗震鉴定报告。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建设工程抗震鉴定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第十二条:鉴定单位应当向所有权人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加固价值评估及抗震设防建议。抗震鉴定报告应当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地震部门备案。【展开】 | 原件或复印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要求,予以通过; 2、不符合要求,要求整改,再复查。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需提交以下材料:建设工程抗震鉴定报告。【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核通过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需提交以下材料:建设工程抗震鉴定报告。【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建设工程抗震鉴定报告备案的证明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建设工程抗震鉴定报告备案的证明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鉴定报告备案的证明 |
---|---|
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抗震鉴定报告备案的证明.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鉴定单位应当向所有权人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加固价值评估及抗震设防建议。抗震鉴定报告应当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地震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认定事项申请该向谁提交? |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类。I类场所认定申请,由市地震局受理;II类和III类场所认定申请,由场所所在地的区地震局受理。 |
2、选择确定场所地址有何具体要求? |
---|
按照“统一规划、平震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与通达”的原则,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广场、体育场以及室内公共场、馆、所,都可选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