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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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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
办理时间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68744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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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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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411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600030001411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600030001411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625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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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0687447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训由区级审批;市级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训由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培训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有关规章制度与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二 | 培训情况说明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签字后按手印。【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三、告知方式办理 | |||||||||
(一)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符合法律规定和形式【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告知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单位为法人的,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1)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2)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3)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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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本次培训的起止时间 |
无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报那里? |
---|
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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