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678899335013113249450001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综合窗口5-10号窗口 | ||
受理条件 |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三类残疾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和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1.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3.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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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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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内容合规【展开】 | 查阅材料是否齐备【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7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首席代表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支付残疾人工资; 3.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展开】 | 审核残疾人就业情况【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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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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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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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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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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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市政府令2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于每月10日前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按照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提高救助标准。 【展开】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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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发〔2012〕2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一)老年人;(二)未成年人;(三)重度残疾人;(四)重病患者;(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 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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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 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低保范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直接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1.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2.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三)由民政部门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参照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保障。【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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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市政府令2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 专项救助 第一节 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第二款 本办法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户籍、身份、收入和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批准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发布。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 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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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 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一、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可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城乡低保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的城乡低保分类救助不适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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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6〕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制定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健全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着眼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加强统筹协调,逐步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现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制度有效衔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形成保障合力。科学设计,健全机制,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对象明确、标准统一、流程公开、衔接顺畅、便民利民的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加强政策评估、绩效考核、行政监察,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探索残疾人与老年人照护体系相融合,推动服务资源共享。积极发挥家庭、社会和政府的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相应标准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残疾人,下同)。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月享受个人稳定收入与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补贴。 5.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可以按相应标准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不含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托养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由区残联转送区民政局审定,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审定合格材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的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受委托的金融机构要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便利。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区民政局要会同区残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坚决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单位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及长期照护需求,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负责制定。2016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前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依照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在具体实施办法中另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京卫戍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北京市委和北京市工商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印发【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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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福发〔2016〕43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关于印发《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8号),现将《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抓好实施。 具体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市残联进行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0月24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为加快本市残疾人小康进程,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和生活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电、气、暖等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3.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 4.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5.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具体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月享受个人稳定性收入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补贴。 5.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不含多重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三条 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托养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各区已经制定和执行的政策依据上述标准和原则具体细化后进行衔接实施。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自愿申请,在社区或街道(乡镇)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北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附件3),然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提交,并授权委托民政部门进行个人经济状况核查。 (二)申请两项补贴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 6.申请生活补贴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份; (4)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 (三)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第五条 初审及公示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将申请情况同步录入民政信息系统;并将申请材料于接收当日转交街道(乡镇)残联,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现享受的残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确认或核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区残联协助确认;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核查情况及申请材料,转交街道(乡镇)民政科,由其提出初审意见。 (二)街道(乡镇)民政科自接到《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材料。初审合格的,要及时组织公示。 (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1.公示地一般为申请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2.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补贴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公示样式参见附件4)。 3.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由社区(村)向街道(乡镇)书面报告公示情况。 (四)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核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无异议的,街道(乡镇)相关部门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盖章后,由街道(乡镇)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区残联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审核 区残联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依托相关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残疾人身份、现享受的残疾人扶持政策等信息情况的核实并作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街道(乡镇),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审核合格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区民政局进行审定。 第七条 审定 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参照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综合考虑作出审定意见。审定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区残联,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审定合格的,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发放《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附件5,以下简称《领取证》)。 第八条 发放 (一)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由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区民政局要会同区残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第九条 复核 (一)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半年度定期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20日和7月1—20日(遇到节假日顺延),持《残疾人证》《户口簿》《领取证》原件,到街道(乡镇)办理享受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复核手续。 复核生活补贴者还需根据情况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 (三)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补贴: 1.户籍迁出本市的; 2.死亡的; 3.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4.未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 5.应当停止发放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五)对违规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区民政局、区残联责令退还;拒不退还者,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户籍迁移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窗口申请并通过区民政局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填写转移单(附件6);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窗口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残疾人户籍所在的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预算安排。2016年列入政府预算“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2081199)科目,并做好专项核算统计;2017年列入政府预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2081107)科目;以后年度按照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一)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统筹指导基层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民政局、残联要具体部署落实本区域宣传工作;各街道(乡镇)民政、残联工作人员要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 (二)两项补贴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民政部门对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控,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补贴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最早可追溯到2016年1月1日;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京残发〔2010〕94号)、《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15〕36号)等相关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街道(乡镇):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人证号 残疾等级 户籍地址 区 街(乡镇) 社区(村) 家庭地址 代理人姓名 与其关系 联系电话 是否享受其他生活补贴(津贴) □是,具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 补贴类型 □ 低保 □ 低收入 □未满16周岁 □ 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 □ 稳定性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老年重残 补贴标准 本人申请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承诺,所报材料如有不实,同意有关部门追回已发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人郑重承诺: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告知变更情况。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村) 公示情况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社区(村)进行公示,未提出异议。 (盖章) 居(村)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社保经办或材料收取人(盖章): 年 月 日 残联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区残联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区民政局、区残联、街道(乡镇)各一份。 附件2 北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街道(乡镇):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人证号 残疾等级 户籍地址 区 街(乡镇) 社区(村) 家庭地址 代理人姓名 与其关系 联系电话 是否享受其他护理补贴(津贴) □是,具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 补贴类型 □ 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 □ 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 □ 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和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 □ 一、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 补贴标准 本人申请北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承诺,所报材料如有不实,同意有关部门追回已发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 (村) 公示情况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北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社区(村)进行公示,未提出异议。 (盖章) 居(村)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社保经办或材料收取人(盖章): 年 月 日 残联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区残联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区民政局、区残联、街道(乡镇)各一份。 附件3 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委托书 (区) (街道、乡镇) 1.补贴类别 □ 生活补贴 □ 护理补贴 ﹡请在前小框内勾选 2.家庭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 (持证人)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 (持证人)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3.收入信息 ■现在就业所获得的收入 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 元 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 元 ■经营净收入 经营者姓名 平均每月收益 元 ■退休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养老保险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失业保险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获得赡养、抚养、扶养费 平均每月 元 ■农村农副业生产收入 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 元 ■村集体分红等收入 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 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收入 授权委托书(声明书) 本人郑重声明,上述登记的基本情况和个人经济状况属实。如有不实,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意北京市民政局和本人所提出申请的区民政局,向所有涉及到本人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需要核实的个人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信息,包括但不限定于房屋、车辆、税收、公积金、社会保险、工商及金融资产信息等。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北京市民政局或本人所提出申请的区民政局。 特此授权。 授权人(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字: 本人承诺以下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均为本人签署,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1. (指模 )身份证号码 2. (指模 )身份证号码 3. (指模 )身份证号码 4. (指模 )身份证号码 5. (指模 )身份证号码 6. (指模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附件4 关于申领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的公示 系本社区(村)居民。现申请本市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按月享受 元,现予以公示。 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请在7天内向村(居)委会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 取 证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印制 姓名 照片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 户籍地址 家庭住址 补贴类别 □生活补贴 □护理补贴 补贴标准 区残联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类别: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类别: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类别: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类别: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残疾人 享受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情况变更表 变更事项 变更时间 申请人签名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此证为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凭证,不作他用; 二、此证经区民政局、区残联盖章有效; 三、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此证到街道(乡镇)办理继续享受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复核手续; 四、申请人现实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 五、户籍在本市迁移的,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户籍迁往到外省市的应交回此证; 六、持证人死亡的,应及时交回并注销此证。 附件6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转移单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补贴类别 残疾人证号 补贴标准 原户籍地 现户籍地 申请事项 本人因户籍地发生变化,现申请将本【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