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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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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令第2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供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令第2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供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来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证件在有效期内。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4574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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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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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5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855857261493111005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55857261493111005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查询:(010)69045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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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043060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项目备案全部由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办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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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备案基本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在线填报信息应准确无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须和营业执照、“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信息一致; 2、内容须全部填写完整,且无文字错误; 3、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需A4纸打印,并在单位落款处加盖企业公章; 4、电子,原件1份; 5、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来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展开】 | 具体包括:(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或撤销备案声明。【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综窗人员 | 待综窗人员核验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收件: 核验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按要求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1.若申报类型属于新申请,出具《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若申报类型属于备案变更,出具《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 3.若申报类型属于备案撤销,出具《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撤销证明》。 |
审查标准 1、企业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在《北京市新増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禁限范围内,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等产业政策要求。2、项目信息明确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方案、总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 3、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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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1、项目备案变更证明 2、项目备案证明 3、项目备案撤销证明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项目备案变更证明 2、项目备案证明 3、项目备案撤销证明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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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项目备案变更证明 | |
结果名称 | 项目备案变更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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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项目备案变更证明(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项目备案证明 | |
结果名称 | 项目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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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项目备案证明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项目备案撤销证明 | |
结果名称 | 项目备案撤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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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项目备案撤销证明(审批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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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6〕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展开】 |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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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此业务是否涉及政府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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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涉及非政府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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