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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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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1311J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院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分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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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宗教委
110000000000

宗教院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分设许可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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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205室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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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311J2000141101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1.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一条) 2.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二条) 3.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五条) 4.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45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要求,由市级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受理。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
2.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者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三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3.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初审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宗教院校基本情况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院校办学章程、规章制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1、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初审决定书

结果名称:

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初审决定书

结果样本: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初审决定书.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问:此事项办理收费么?

答:您好,不收费。

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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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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