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b7933b-bc42-409f-b2a7-8d4cd8dda38f
2
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103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extProperties&redirect_uri=http%3a%2f%2fggfw.mzj.beijing.gov.cn%2fshzz%2fresources%2fapp%2fsrc%2fmjzz%2fsys%2fyztlogin%2fyztLogin.html%3fywType%3d2
0
2
01
11110000000021039C
北京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省级权限)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100202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1002
0
aeb7933b-bc42-409f-b2a7-8d4cd8dda38f
e0d7c726-dda4-4643-8cf9-446d7d674cb9
2
01
市民政局
110000000000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省级权限)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电话:(010)89150009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1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来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09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民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市级登记市级管理,区级登记区级管理。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要求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拟变更的住所应当有场所使用权证明。
拟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拟变更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加盖公章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在变更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拟任法定代表人属于《关于从严做好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需要审批的人员,需加盖印章,不在表中加盖印章的,提交领导干部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审批表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身份证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离任审计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如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存在问题,需提交整改方案

样例下载

四、在变更办公住所的情况下

(一)、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五、在变更注册资金的情况下

(一)、验资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六、在变更名称的情况下

(一)、社会团体印章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结果名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结果样本: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

五年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结果名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结果样本: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

五年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样本:

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布号令(文号):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问:社会团体法人变更需要进行离任审计吗?

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问:公务员可以作为社团的法人吗?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服务评价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