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aeb6ce-ec96-4a27-adb2-c60e98bf6b67
0
https://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329303&bizMode=normal&openRouteEnvFlag=prod
0
3
07
11110000000029030A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公安分局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11110000000029030A3000709021000
0
22aeb6ce-ec96-4a27-adb2-c60e98bf6b67
27bdcb8b-49c7-4b0e-8745-c8e048dde9a5
3
07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110114000000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到现场1

北京市昌平区昌平派出所: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日);北京市昌平区南口派出所: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日)

查看详情

北京市昌平区昌平派出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西路4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派出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19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电话:(010)8970123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030A3000709021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生育的子女,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即时办理、新生儿入人才集体户及单位集体户的经审核父母在京没有合法产权住房后办理。无户口人员出生登记办理时限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公安局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701234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公安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公安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生育的子女,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告知理由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提供的证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新生儿入人才集体户的,经核实新生儿父母本人名下在京无合法产权住房后,再予办理。无户口人员出生登记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公安局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立即办理。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居民户口簿新增个人信息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父母双方婚内生育子女

(一)、(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父母为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和首页。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对军官本人基本情况和婚育情况和部队驻地地址的说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样例下载

(二)、结婚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出生医学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翻译件

样例下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境外出生的婴儿须提供)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境外、香港、澳门出生的婴儿须提供)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五)、因特殊原因提供的证件材料(如亲子鉴定书、住院病历、入户地北京市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单位自管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父母均为我市集体户口,或一方为我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北京没有本人名下合法产权住房

(一)、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介绍信》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材料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结婚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出生医学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翻译件

样例下载

(四)、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及首页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外地一方为家庭户的持《居民户口簿》;婴儿父或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对军官本人基本情况和婚育情况和部队驻地地址说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样例下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境外出生的婴儿须提供)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境外、香港、澳门出生的婴儿须提供)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六)、因特殊原因提供的证件材料(如亲子鉴定书、住院病历)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一)、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出生医学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在港澳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翻译件,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

样例下载

(三)、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如为集体户的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样例下载

(四)、结婚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非婚生育说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父母非婚生育子女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样例下载

(五)申请随父落户,或非婚生育随母落户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另需提供:

1、亲子鉴定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境外出生的婴儿须提供)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境外、香港、澳门出生的婴儿须提供)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七)、因特殊原因提供的证件材料(如分娩记录、住院病历、入户地的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单位自管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一)、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出生医学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非婚生育说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五)申请随父落户,或非婚生育随母落户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另需提供:

1、亲子鉴定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六)、因特殊原因提供的证件材料(如分娩记录、住院病历、入户地的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单位自管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真实有效

居民户口簿新增个人信息

结果名称:

居民户口簿新增个人信息

结果样本:

居民户口簿新增个人信息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办发〔2015〕9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办发〔2016〕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切实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 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本市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本市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手续,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我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原本市户籍人员,持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过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者遗失说明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向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其他原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户口。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实施意见精神上来。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要认真做好工作配合和衔接,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各类疑难问题;要加强对各区的督促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完善配套政策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同时,抓紧按程序做好有关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修订准备工作。
  (三)认真核查登记
  各区政府要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并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的备案和比对核验,以及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及儿童的DNA比对,确保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并及时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情况通 报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
  (四)严格依法办事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工作。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要认真履行主动申报户口义务,如实反映未登记户口原因,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户口的,依法依规注销本市户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1.问:投诉电话

答:(010)89701234

服务评价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