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困境儿童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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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3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1:3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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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22100010278753110508037002
行政给付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国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2(工作日)
22(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无
窗口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行政审批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委儿福发〔2019〕36号)、《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21〕10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委儿福发〔2019〕36号)、《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21〕10号)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委儿福发〔2019〕36号)、《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21〕10号)),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退回补正。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行政审批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审查通过,核发补贴;审核不通过,不予发放。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儿童父母有关情况的下列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
(一)父母死亡的
(二)父母查找不到或失踪的
1、法院宣告失踪材料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父母服刑在押的或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父母残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父母因长期失联、事实弃养不再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
1、家庭所在地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书面材料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书面确认意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实际监护人非儿童父母的
(一)、委托监护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委托监护协议和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以及有关组织书面指定监护材料
(二)、司法判决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调解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公证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有关组织书面指定监护资格材料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申请提供:
(一)儿童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时,未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以内出具的儿童本人疾病诊断材料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的,还需
1、疾病诊断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预算。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 (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形式完整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调查,填写《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定。对通过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发放生活费;对未通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生活费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申请儿童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时,已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以内出具的儿童本人疾病诊断证明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的,仅需提交《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6〕3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办发〔2011〕1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通过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统一和提高全市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合理制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1.问:怎么申请
答: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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