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到现场1次
昌平区延寿镇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30; 下午: 13:3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1:3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昌平区阳坊镇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自然人
承诺件
1111022100010289193110721042000
行政确认
法定本级行使
1
全市
区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50(工作日)
3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级初审,区级审核确认。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申请人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原件,离婚、丧偶的不需要提供配偶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原件;结婚证丢失的,需要有档案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原件;有离婚情况的需要有历次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书或离婚协议原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原件丢失的需要提供经办证机关批准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复印件或档案部门出具的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凭证;
6.个人承诺书;
7.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8.确认子女死亡凭证;
9.有收养情况且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的,需要《收养证》原件;
10.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
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一
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
人签字);
11.银行储蓄存折或一类储蓄卡原件。
办理结果:申报材料齐全的给予收件,否则不予收件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贴有申请人照片的《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个人承诺书》均需本人签字,所填内容不能有缺项;
2.申请人为本市户籍;
3.申请人为女方时,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需满49周岁;申请人为男方时,配偶年龄需满49周岁;男方离异或丧偶的,年龄需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双(多)胞胎子女全部死亡,需提供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原件;
5.结婚证、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配偶死亡的有死亡凭证原件;
6.《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个人承诺书》需要与申请表人员姓名一致,《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
7.银行存折(卡)姓名、账号、开户行与《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致。
办理结果:符合受理标准的,收取《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个人承诺书、本人自述书面材料(有配偶为外省或外籍时)原件,复印或直接扫描上传申请人户口本户口页及本人与配偶页、《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面上)、《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有离婚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有收养情况的)、子女死亡(及有配偶死亡情况的)凭证。复印或扫描完成后将除《申报表》、个人承诺书、本人自述书面材料之外的原件材料逐一清点退还申请人。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其他
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含上年度扶助对象)资格、凭证进行核实。
2.召开居(村)民代表会评议。
办理结果:1.符合条件通过录入信息系统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2.不符合标准的当面或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确定
1.以本人户口簿为准;
2.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本市一方可以单方领取特别扶助金;
3.因迁移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确定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或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 “女方年满49周岁”的确定
1.特别扶助金发放以家庭为单位,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下一年度开始发放(如,女方1958年12月1日出生的,该夫妻自2008年1月1日起领取)。女方超过49周岁子女死亡的,以确认子女死亡的下一年度为起点发放;
2.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确定
1.只生育一个子女,指夫妻累计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并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6月1日《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并已结婚、未与他人有过结婚或生育行为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指收养子女的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992 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子女的,应通过户口登记能证明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入户。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指,1973年以来该对夫妻没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计划生育及相关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生育子女时本市尚没有政策文件依据的,以其后北京市第一个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须出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其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现无存活子女”的确定
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均死亡。
办理结果:1.符合标准的通过信息系统报区卫生健康委;2.不符合标准的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复核申请人提供材料验证符合要求;
2.复核申请人享受政策标准符合要求。
办理结果:1.复核申请人材料及政策均符合标准的给予确认,通过信息系统报市级备案审核;2.对申请人提供材料或政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确认,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申请人。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申请人可以享受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 2、申请人不能享受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
送达方式:
其他:银行划拨
一、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离异、丧偶不需要提供对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正反面信息需要复印在纸张同一面
五、离婚、再婚、丧偶
(一)离婚、再婚
1、有离婚史一方历次离婚协议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协议离婚时
(二)丧偶
七、个人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八、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吋彩色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
十、依法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子女
(一)收养子女情况
1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2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
(二)解除收养子女
1、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一、本市户籍一方申请特别扶助,另一方为外省或外籍(含港澳台)
(一)、外省或外籍一方自述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
申请材料总要求:1.提交材料中需要原件与复印件时,复印件由收取原件工作人员复印或直接进行电子扫描(电子高拍)上传,不需要申请人复印; 2.复印件统一为A4纸。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规范性文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依据名称: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人口发〔2007〕7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口发〔2008〕5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 女方年满49周岁; 4.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 现无存活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 2.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 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上年度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和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四)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起执行本方案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中高的标准执行;对于年满60周岁,目前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口发〔2008〕5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关于享受特别扶助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 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 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子女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生育的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出具当事人本人自述的书面材料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7. 其他有关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 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2.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 其他特殊情况 (一)《结婚证》、《离婚证》丢失的问题 1. 《结婚证》丢失的,凭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或区(县)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 2. 下列情况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并提供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当事人本人的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等。 (1)丧偶或夫妻一方或双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档案局无当年结婚档案记录、民政部门不补发结婚证明的。 (2)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的人员。 (二)关于再婚问题 1. 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离婚或丧偶的,未再婚的继续享受特别扶助。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子女数分别计算。其中,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另一方子女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中止享受特别扶助。此对夫妻又离婚的,原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年满49周岁时重新申请。 2.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计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现子女死亡的,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及其亲生父母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另一方亲生父(母)再生育或再婚有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抚养教育关系”是指子女在18周岁以内,法律判决或协议由其抚养教育。 (三)关于收养解除的问题 合法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养父母子女数。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子女是否存活,养父母均不享受特别扶助。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合法生育子女,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亲生子女又死亡的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卫家庭字〔2017〕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家庭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720元。
1.问:申报表上证件号填写错误,银行卡号填写错误,存折是储蓄账户,不能转账。
答:按照证件填写证件号码、银行存折要开通转账功能,避免资金打不进去。
服务评价